福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
根据《中共福安市委、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委〔2002〕75号)和《中共福安市委、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市级党政机构设置的通知》(安委〔2002〕76号),组建福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福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职能调整
福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承担原福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福安市宗教事务局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宁德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全市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加强对我市范围内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注意掌握国际、国内民族、宗教问题的发展趋势,提出民族、宗教问题工作意见和建议;协助制定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
(三)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性人士的政治安排;负责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宗教团体的人事管理工作。
(四)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乡、村的联系,协助乡镇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宣传贯彻《民族乡管理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加强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交往事宜。
(六)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七)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开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情况的调查分析,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主管部门承办相应的事务。
(八)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按照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对外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活动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知识培训班,搞好自身建设,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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